公司自成立之初就将设备管理工作放在重要地位,而原设备科科长梁硕,身为设备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不作为,未履行本岗位工作内容及要求,导致公司多台重要生产设备延期未检测,且在提出离职后未进行工作交接,给我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0余万元。
针对原设备科科长梁硕的上述行为,根据公司《奖惩管理制度》相关条款做出如下处罚:
1、设备科梁硕身为设备科长,未能切实履行个人工作职责,其自身能力未能胜任公司赋予的工作岗位,工作玩忽职守、不作为,根据《奖惩管理制度》第5.3.2.3.f条“未能按时完成重大任务,且未能采取补救措施造成重大损失的,视具体情节进行负激励”规定,处以负激励5000元;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予以梁硕辞退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