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保定市装配式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及各有关单位:
保定市装配式建筑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指导意见》(冀政发〔201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保定市《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保住建发〔2020〕33号)、《保定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保住建发〔2021〕15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实施范围
全市行政区域必须按照《保定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0-2025)确定的年度目标落实装配式建筑建设比例要求。
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新建公共建筑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建设;中心城区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地上面积的50%,涿州市、高碑店市、安国市和白沟新城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地上面积的40%,其他县建筑总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新建商品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地上面积的20%,并应首先建设装配式建筑。
第二条 土地出让(划拨)
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应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建设比例及装配率等指标要求,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等项目,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在立项文件中明确项目中装配式建筑的建设比例及装配率等指标。
第三条 装配率预评价
建设单位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承诺函后,应当及时组织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召开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评审会议并出具预评价评审意见。
第四条 规划审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将建筑面积占比和装配率等相关指标纳入规划条件审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装配式建筑的意见(注明装配式建筑名称、建筑规模、奖励规模等相关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程序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提请市规委会审议,落实相关奖励政策;行政审批局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核实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和装配率等相关指标要求。不符合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工程招投标
本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应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总承包模式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同等条件下,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招投标时优先选择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企业和特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当地没有或只有少数几家装配式建筑生产、施工企业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时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六条 预制构件管理
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设备、试验检测条件,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以保证产品质量。预制构件出厂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出厂检验报告。预制构件应当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码、合格标识等出厂标识,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显著部位。鼓励预制构件标设二维码、条形码、埋置芯片,实现产品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七条 参建各单位责任
1、建设单位对其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并负责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之间的综合协调。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可行性论证内容,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和部品部件要求等内容。
2、装配式项目设计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及规程,符合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3(J)/T8321-2019)或《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2017), 装配率达到50%及以上。设计单位应当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的主体结构、围护墙和内隔墙、装修与设备管线等进行整体同步设计。
在各专业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均应有装配式专项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中应表达所使用装配式技术的具体实施方式及技术措施。提供各专业装配率计算书。
3、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文件要纳入施工图审查范围,应将装配式建筑结构体系、主要结构构件连接方式、装配率实现技术及计算书等纳入审查内容。以《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方案》发布时间为节点,对未按要求执行装配式建筑政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结构安全、装配率等重要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图机构应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不计容的部分建筑面积,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建筑面积后加上“(包括奖励部分建筑面积×××平方米)”字样。
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超规范的结构体系等,如没有国家、省技术标准的,应当由本省、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审查机构依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4、施工单位对部品部件施工关键工序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部件、部品及其它辅助材料进场时,查验合格证、相关检测报告、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等质量证明文件,并由责任主体单位签字确认。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组织专家论证会,论证通过后严格按方案实施。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并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应急预案。应进行部品部件试安装。对进场部品部件的质量进行检验,建立健全部品部件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制度和追溯制度。首个施工段安装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对部品部件连接、灌浆、外围护部品部件密封防水等进行专项验收,形成验收文件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对每一个连接接头质量、接缝处理等进行隐蔽验收,特别要加强预制构件竖向套筒灌浆、浆锚搭接等连接节点的验收,形成隐蔽验收记录,对连接节点质量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并应留存灌浆施工过程、连接节点检测和工序验收等相关影像资料,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5、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针对装配式建筑特点,编制专项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必要时可安排监理人员驻厂。核查施工管理人员及安装作业人员的培训情况;组织施工、部品部件生产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部品部件进行进场验收;对部品部件的施工安装全过程进行监理,对关键工序进行旁站,并留存相应影像资料。逐层核查施工情况,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施工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责令其限时改正,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严格的装配式建筑质量监管体系,对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差别化监管。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增加装配式建筑专篇,注明装配式建筑的位置和面积、结构类型、预制构件种类、装配式施工技术、装配率以及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等内容。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对竣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
第九条 推进装配式建筑信息模型应用
推进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行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
建设单位要全面推行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各参与方的BIM应用,要求各参建方提供的数据信息具有便于集成、管理、更新、维护以及可快速检索、调用、传输、分析和可视化等特点。实现工程项目投资策划、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各阶段基于BIM标准的信息传递和信息共享。
勘察单位要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工程勘察流程与工作模式,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
设计单位要研究建立基于BIM的协同设计工作模式,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
施工企业要改进传统项目管理方法,建立基于BIM应用的施工管理模式和协同工作机制。明确施工阶段各参与方的协同工作流程和成果提交内容,明确人员职责,制定管理制度。
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过程需求和应用条件确定BIM应用内容,分阶段(工程启动、工程策划、工程实施、工程控制、工程收尾)开展BIM应用。在综合设计、咨询服务、集成管理等建筑业价值链中技术含量高、知识密集型的环节大力推进BIM应用。
运营维护单位要改进传统的运营维护管理方法,建立基于BIM应用的运营维护管理模式;建立基于BIM的运营维护管理协同工作机制、流程和制度;建立交付标准和制度,保证BIM竣工模型完整、准确地提交到运营维护阶段。
第十条 奖励措施
1、对采用装配式建设方式且预制装配率50%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予以地上建筑面积3%面积奖励。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的容积率核算,不纳入预售范围。该部分建筑面积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限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2、允许将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政府投资或主导的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增量成本纳入建设成本。
3、行政审批局可提前为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的装配式商品房项目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4、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奖励政策。有奖励面积的项目,将与奖励面积数量相当的建筑面积由政府无偿收回用作保障性住房,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开始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